立法强化献血权益保障:《河北省献血条例》看点解读
时间: 2024-03-06 15:16:51 | 作者: 贝搏体育下载的网址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现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内容。献血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立足全省献血工作实际,适应新形势下采供血工作需要,共设置了8章50条,主要围绕总则、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发鼓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将于2023年10 月1日起施行。
在采血、供血、用血安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回收处理,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规范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医疗机构能临时采集血液,但一定要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相关应急用血的规定;并在十日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前,未依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等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播疾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献血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误工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在优先用血方面,《条例》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在表彰奖励方面,《条例》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在基本原则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根据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率先献血。
在应急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制定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血、供血工作有序开展。
在宣传动员方面,《条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求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